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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53-2007与GB/T 29862-2013的区别
标准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性标准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章条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均是在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执行中纤维含量标识中发现的问题,经修订并升级为国家标准。
新升级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技术上的差异请重点关注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如:拼接织物合并标注、混纺织物中特性纤维、免除标注的部件及涂层等标注方法;其次是纤维含量允差:如:关于山羊绒的注、低含量的允差、微量纤维的标注。
差异 | 标准号 | FZ/T 01053-2007 | GB/T 29862-2013 |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 4.10 | 纤维含量标签上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 纤维含量标签上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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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准原则
| 5.2 |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 纤维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的百分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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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参照附录B(附录B为原标准附录C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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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丝光棉
|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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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表示及方法示例 | 6.7 |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类别和含绒量。 |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
纤维含量允差 | 7.4 |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 当标签上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 8 | 纤维含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量标识符合性的判 | 取消了“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为不符合性的规定 |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 附录A | 未明确背提包 | 明确背提包不适用本标准 |
其他纤维标注 | 附录 | 附录C,包含竹原纤维、甲壳素纤维、聚乳酸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 | 改为附录B,去掉了原附录C中竹原纤维、甲壳素纤维、聚乳酸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增加了改性腈纶、弹性聚酯复合纤维、其他特种动物毛、新型**纤维(对化学纤维)、纤维素材料、植物材料、禽鸟羽毛、薄膜等。 |
专业仪器:/黄